臺灣地區結構設計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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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的結構設計的審查辦法系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一般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都市發展局)根據其需求確定。以臺北市為例,訂定有《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托審查原則》,其內容如下:
(1)建筑物高度在50m以上者,應依建筑相關規定,將其結構設計委托審查。但建筑物高度未達50m而有下列各款情形的一并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稱本局)認為有必要者,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托審查。
1)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15m以上者;2)地下層開挖的的總深度(含基礎)在12m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3層的建筑物;3)建筑基地位于地質敏感地區者,地下層開挖的總深度(含基礎)在7m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1層的建筑物;4)山坡地形的建筑基地,其規劃建筑基地地面在3個以上者;5)其他情況特殊并有安全顧慮者。
(2)受理委托審查的機關、團體如下:1)臺灣結構工程學會;2)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3)臺灣地區結構工程技師公會;4)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5)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6)臺灣地區土木技師公會;7)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8)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0)臺灣地區建筑學會;11)臺北市建筑師公會;12)社團法人臺灣地區建筑技術學會;13)財團法人臺灣建筑中心;14)其他經本局核備的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的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市建筑管理工程處(簡稱建管處)核備,異動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并以參加前項各機關、團體中的一個為限。
(3)建造人于領得核發的建造執照后,應自行擇定第2點所列審查機關、團體中的一個,并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機關、團體辦理。但建筑物的結構系由擔任審查人員為設計者,不得委托該審查人員所屬的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4)各審查機關、團體于受理特殊結構委托審查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每一案件的審查人員應在5人以上,其中并須聘用一位具有大地技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副教授以上教職,或具備臺灣地區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地工程相關科系的碩士學位者。2)除較單純的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的會議審查,并允許自由旁聽。3)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團體于審查完成后建管處準予備查前,舉行簡報說明。
(5)委托審查費用由建造人依第3點委托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前,徑向臺北市建筑師公會繳納。委托審查完成的案件經建管處備查后,由該公會撥付審查費用給審查機關。
(6)委托審查完成的案件,應由委托審查機關、團體檢送經加蓋審查人員印章及審查機關、團體印鑒的鉆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一式三份)及審查機關、團體出具的審查意見書等資料,經建管處備查,始得申報開工。
(7)審查機關、團體應于起造人函請委托審查文到后3個月內審查完成,并將審查結果函知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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