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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2021年7月,國務院頒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將隔震減震技術納入抗震設防管理重要內容,明確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簡稱“兩區八類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
近年來,隔震減震技術日益成熟,并已在我省部分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項目中應用。為有序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升房屋抗震設防能力,省住建廳結合我省實際出臺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7章32條,包括總則、生產與檢驗、勘察設計與審查、施工監理與檢測、維護與改造、監督管理和附則。
(一)總則。明確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應用隔震減震技術的建筑類型以及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職責。
(二)生產與檢驗。明確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的責任,以及隔震減震裝置生產、出廠檢驗、產品溯源管理要求。
(三)勘察、設計與審查。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單位的主體責任,要求建設單位對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招標文件和設計、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細化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資格)要求,以及設計、審查的技術要點。
(四)施工、監理與檢測。明確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的主體責任,強調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細化隔震減震裝置的進場檢測、安裝、驗收、移交要求,建立隔震減震裝置質量可追溯制度,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五)維護與改造。明確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權人的主體維護責任,以及維修改造的流程和要求。
(六)監督管理。明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責任,加強隔震減震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七)附則。對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范圍,以及兩區八類建筑中學校建筑、醫院建筑、養老機構建筑具體范圍等進行解釋,并明確實施細則的實施期限。
政策咨詢電話:0591-87548436
來源: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