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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減隔震百科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立法形式明確應用隔震減震的領域。
1、新建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筑功能。”
2、存量公共建筑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既有公共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3、裝配式建筑
“國家鼓勵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4、農村住房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提高農村建設工程抗震性能。”
5、老舊房屋改造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實施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未達到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老舊房屋改造計劃,并給予政策支持。”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所有權人結合電梯加裝、節能改造等開展抗震加固,提升老舊房屋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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